召开支委扩大会也必须符合会议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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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久石[1] 洪民富[1] 

机构地区:[1]蚌埠坦克学院

出  处:《政工学刊》2009年第7期21-21,共1页

摘  要:《政工学刊》2009年第5期《党建论坛》栏目刊发的“党支部书记要注重提高党务工作能力”一文,第二大点的第一小点“善支招”,顺数第7行“遇到支委人数未过半数时,召开支委会可改为支委扩大会……”。依据《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支部委员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根据“会议法定人数”之规定,支委人数未过半数时,既不能召开支委会,就更不能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因此该文出的此招是错误的,严重损害了支部委员会的权威性.应当予以纠正。

关 键 词:开支 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书记 中国共产党 工作能力 支部工作 支委会 第二款 

分 类 号:D267.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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