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管执法行政处罚第三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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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仿杰 

机构地区:[1]杭州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

出  处:《城市管理》2009年第8期21-22,共2页

摘  要:[案例]当事人李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开始以一机动车(该机动车所有人为陈某)作为运输和设摊工具,在某市室外公共场所流动销售某类物品,该无照经营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该行为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机关)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城管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机动车),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 键 词:行政处罚决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城管执法 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人 机动车所有人 行政执法机关 城管机关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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