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生产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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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上海安全生产》2009年第7期28-28,共1页Shanghai Occupational Safety

摘  要: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 键 词:事故信息 瞒报 生产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 

分 类 号:X92[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TM711[电气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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