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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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慧军[1] 

机构地区:[1]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10093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0期168-169,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在法解释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把默示预期违约视作受害方从对违约方违约行径的主观推测向确定实际违约结果发生的一个合理过渡、证明手段和缓冲区间。抗辩权制度之精华已然完全涵括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领域。至于两者适用条件上的差别,根据具体情况略做调整根本无碍于二者功能互渗的大局。

关 键 词: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实际违约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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