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谐理念对法律职业主义的拓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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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学英[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201701

出  处:《长白学刊》2009年第4期86-89,共4页Changbai Journal

摘  要:司法和谐理念倡导通过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与和谐的司法环境而使纠纷得到实质性的了结;法律职业主义则以法律自治为核心,主张严格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对诉争做出法律裁断,并不考虑诉争是否确实因此化解。前者追求使司法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是配合和谐社会的建构目标而做出的司法调整,后者则是为法治社会的建构、为强化法律的治理和权威作出的司法努力。尽管二者因指向不同而存在着矛盾,但就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而言,它们在司法活动中有相互调适而共存的理由。

关 键 词:司法和谐 法律职业主义 和谐社会 正义倾向 调解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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