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汶川大地震服刑人员的待遇而引起对司法人性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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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子浩[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外资》2009年第14期191-192,共2页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摘  要:所谓司法人性化,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犯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使其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护,从而使之认罪伏法,改过自新。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而且是建设和保障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注重人文关怀,减少对立情绪,其次,应该坚持缓刑帮教,强化审判延伸。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罪犯是在劳动中伤亡的,则应参照工伤待遇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员伤亡如何处理。但不排除国家可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与一定的补偿。这次地震地区有很多看守所,监狱等也遭毁灭性破坏,造成了包括羁押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伤亡。但此次地震实属罕见,处理程序上也无先例可循。

关 键 词:司法 人性化 人文关怀 执法文明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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