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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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来双 刘兆荣 

机构地区:[1]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4期78-8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交强险的法律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性和权益平衡性的特点,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履行这一法律义务投保交强险,以对本车人员和不特定第三人可期待利益予以法律保障。否则,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自己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即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

关 键 词:责任承担 投保 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人利益 法律保障 法律强制性 社会公益性 法律义务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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