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伤害不构成工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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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璐 

机构地区:[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4期109-11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义务交通协管员是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等的人员。义务交通协管活动是公民自愿参与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社会和他人服务的志愿活动,义务交通协管员是志愿者。志愿者既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劳动者,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不构成工伤,造成其损害的主体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侵权主体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志愿者组织应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偿。对于有人身危害性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也可以为志愿者购买人身保险。

关 键 词: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组织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协管员 伤害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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