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及对内地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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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淑钿[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41-43,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地与香港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项目批准号:07YG04)的成果

摘  要: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当前内地和香港用于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主要机制,其也将是未来两地解决区际管辖权冲突时要考虑和采纳的重要机制,这要求两地对于彼此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具体运用有所了解并求同存异。香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由来已久,相关规则比较成熟和定型。内地对不方便法院机制的运用更多体现在一种探索性、实验性的适用上,有些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了解香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具体运用有助于内地法院借鉴经验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

关 键 词:不方便法院原则 内地 香港 管辖权冲突 实践 求同存异 借鉴经验 实验性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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