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意味着土地私有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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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关良[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29

出  处:《中州学刊》2009年第4期33-37,共5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06BJY074)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呢?这是一个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允许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性质得益彰显,但不体现土地私有化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满足"三个不得"的条件。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流转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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