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刺史的任期与特点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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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卫东[1] 

机构地区:[1]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武汉430077

出  处:《中州学刊》2009年第4期163-168,共6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青年基金项目(07JC770015)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唐代刺史的任期,就总体情形来看,绝大多数州郡是符合制度规定的,某些重要州府,无论是在唐前期还是后期,普遍存在任期偏短的问题,这也是朝廷屡下诏书纠正的问题。与此相反的是,偏远州郡刺史的任期则存在过长的问题,但范围比较有限。唐代前后期,南北方州府刺史任期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一般而言,北方诸州郡刺史任期在唐后期普遍延长,而南方诸州尤其那些所谓富庶之州的刺史,在唐后期则普遍存在着任期不够的问题,这反映了唐代中后期南方州郡地位的上升。

关 键 词:唐代刺史 任期 州郡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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