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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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小玲 

机构地区:[1]甘肃省庆阳市西峰职业中专

出  处:《会计师》2009年第6期62-62,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人“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一政策的出台宣告了我国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时代的结束,所有企业已全面进入消费型的增值税征税模式。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关 键 词:增值税抵扣 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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