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浅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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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梅兰 

机构地区:[1]山东省东营区财政局

出  处:《会计师》2009年第6期94-95,共2页Accountant

摘  要: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这次新准则体系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总体上看,新准则采用了原则导向,提高了准则整体的适用性,加大了会计专业判断难度,企业能否正确理解并准确实施,关系到准则的制定及实施目的能否得到实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当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12项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和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一般要求。谨慎性原则的广泛使用,有利于进一步挤去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能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企业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

关 键 词:谨慎性原则 会计职业判断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专业判断 会计核算 会计信息 上市公司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F275.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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