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及其选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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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光宁[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35-42,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研究项目<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建构>(项目编号:06SFB100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出现多种结果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出于减少其消极影响的考量,我们需要确定衡量这种多样性解释结果的标准。既有的主要标准包括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其他一些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而可接受性标准能够整合以上各种标准的优点,应当成为解决法律解释多样性问题的现实选择。

关 键 词:可接受性 合法性 合理性 法律解释 法律方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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