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劫机事件的“过失”论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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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秀辉[1]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124-129,共6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6SFB204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批准号:TJFX08-050)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航空器经营人或所有人对我们每一个人都负有航空安全注意义务,该种义务来源于立法、判例、规章或习惯。对于恐怖主义劫机事件,依据现有航空技术和历史经验应该能够有效地预防而未能预防或未能回避劫机损害的发生,就产生过失赔偿责任,且该种过失责任因恐怖主义劫机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免责。限制性补偿基金的出现对无限制赔偿的过失责任造成了冲击,不仅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而且也在实质上影响了传统侵权的诉讼途径,更重要的是补偿使受害人面临了一个魔鬼的选择:是选择有保证的部分基金补偿的途径,还是选择较长期的更加不确定的诉讼途径。

关 键 词:恐怖主义劫机 注意义务 可预见性风险 补偿基金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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