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意义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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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岳祥 

机构地区:[1]山西省晋中监狱

出  处:《政府法制》2009年第15期58-59,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以下简称“首要标准”)的提出,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也体现了《监狱法》把预防和减少犯罪作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同时还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

关 键 词:标准 不和谐因素 教育改造工作 社会和谐稳定 违法犯罪率 科学发展观 《监狱法》 监管工作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G307[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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