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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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波[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2009年第8期30-37,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摘  要:在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中,专家组适用《SPS协定》调整生物技术产品问题。专家组没有从措施目的定义SPS措施,而是按照《SPS协定》文本,宽泛解释了若干措辞的含义,认定欧共体中止批准生物技术产品不构成SPS措施,但构成了不适当的迟延。专家组的裁决使得转基因作物对环境的影响纳入了协定调整范围,内国环境法规可能受《SPS协定》调整,导致了贸易与环境法规的碎片化。我国应推广转基因技术,放松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

关 键 词: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 SPS协定 健康和安全争端 多边环境条约 

分 类 号:F116.7[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Q81[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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