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之完善  被引量:22

On Improvement About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Credit Grade-Assessing Agency Subsequent To Financial Cr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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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培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5-7,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学科编号:S30902);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06CFX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信用评级机构发挥着弥补市场缺陷、强化金融产品信用之功能。然而,由于巨大的利益冲突,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预警和信用评估之功效,离期望值相去甚远。亟需通过引入过错推定及市场欺诈法理,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将其一体纳入金融监管之范畴,让投资者得以像分享阳光般地分享信息。

关 键 词:信用评级 利益冲突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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