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谦抑性的初步展开  被引量:12

Primary Analysis About The Confined Limitation In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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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争[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114-117,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项目编号05JA820019)

摘  要:民法谦抑性是关于民法性质的最抽象概括,具体体现为民法的有限性和民法的宽容性,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宽容性意味着着民法介入主体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民法谦抑性应当通过精神与制度两个层面展现出来,前者是对民法基本原则这一民法精神载体的要求,后者是对民法具体制度的要求。

关 键 词:谦抑性 有限性 宽容性 民法基本原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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