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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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上海市工商局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09年第14期59-59,共1页

摘  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关 键 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 本身违法原则 反垄断行为 合理性原则 工商部门 认定标准 

分 类 号:F123.9[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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