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探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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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德鑫[1]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50-54,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正式入罪。探明传销与直销、传销与非法传销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厘清传销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法益是市场秩序;在行为主体上,只能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构成;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谨慎设置犯罪圈,保护合法的直销行为;刑罚量的设置较为合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类型的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而并非想象竞合的关系。在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时,同时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数罪并罚;从实然和应然角度说,积极参加与一般参加传销活动者均不应构成犯罪。

关 键 词: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数罪并罚 积极参加者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1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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