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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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辉[1] 

机构地区:[1]长沙大学,湖南长沙41000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85-91,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研究"(项目编号:06ZC122);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委会立项课题"我国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体系研究"(项目编号:0604003A)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特定性、普适性、抽象性是其确立的形式标准,社会经济关系是其确立的实质标准;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则是其确立的基本方法。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通常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包括权力有限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后者则是指比例适度原则。

关 键 词:经济法 宏观调控 权力 原则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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