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从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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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亚娟[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26-29,共4页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尽管传统上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从二战后国际法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容来看,个人已在一定限度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不过,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相当有限——取决于国家的授权,无法与国家相提并论。

关 键 词:国际法主体 国家 个人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I20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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