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合理性的评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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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德敏[1] 杜辉[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重庆400044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79-83,共5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下的环境资源立法与实施研究”(编号:05JJD820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水资源因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物的特性使得《物权法》对其国家所有权性质的确认受到质疑。事实上,对传统物的特定性做宽泛性的理解有助于消解对水资源无法特定化的质疑,《物权法》对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确认也体现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侵权法上的"控制理论"回应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上的"国家侵权说"。另外,因为水的流动性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的观点也因为不可抗力的存在而无法成立。同时,水资源权属的清晰界定不仅不与民间百姓的习惯法权基础上的取水权相冲突,而且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关 键 词:物权法 水资源 国家所有权 习惯法权 合理性 

分 类 号:D922.6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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