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对商品房销售发出预警:未获预售许可不能收取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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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英伟 

机构地区:[1]本刊记者

出  处:《今日南国》2009年第13期8-8,共1页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摘  要: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规范管理,6月9日,南宁市房产局以南房字(2009)2号文下发通知,对驻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出预警: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以收取房订金、诚意金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严禁以其他变相方式违规预售商品房,并严禁发布虚假广告。违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关 键 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南宁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诚意 预警 房地产经纪公司 

分 类 号:F29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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