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中审判权的归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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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美丽[1] 

机构地区:[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127-129,共3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不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终点,而仅仅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始。如何根据国情和现实需要,从诉讼角度重新构建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这是事关司法公正,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本文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为立足点,提出将死刑复核程序改为"死刑复审程序"。在此基础上,应允许控辩介入,保证审判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同时应明确复审方式和期限,并确立以法律审为主,以事实审为补充的复审功能。

关 键 词:死刑复核 归位 复审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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