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合约下的农地使用制度——论中国农地的“确权确地”和“确权不确地”制度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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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晓星 

机构地区:[1]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

出  处:《管理世界》2009年第8期53-64,80,共13页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

摘  要:中国农地的具体使用,正日益分化为两种制度:分户使用的确权确地制度,以及由农地组织使用的确权不确地制度。应当从农业外部而不是内部,从农业对于非农产业的相对价格变迁来探究当代农业成为弱质产业的根本原因,从而得出两种农地制度分别产生的理由。为此提出"双重合约"这一理论新框架。鉴于任何交易与合约都具有外部性,因此一切合约都是内外合约相结合的双重合约,其中"内公外私"双重合约是一般组织的基本特征。农地制度的双重合约,是分别由宏观外部和微观村社内部的农业与非农产业,以及内部农户之间的合约构成的,由于这些内外合约的产权性质不同而构成不同的农地制度。两种农地使用制度的分别产生,取决于组织即内公外私合约是否产生的条件,即合作的剩余与成本、界定产权的剩余与成本之间的比较博弈。在中国不平衡发展的国情基础上,在大多数一般农村将长期存在确权确地制度,即分户使用的内私外私合约;而在少数发达农村,也将长期并存确权不确地制度,即农地组织使用的内公外私合约。

关 键 词:农地制度 双重合约 确权确地 相对价格 农地组织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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