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法连续犯的概念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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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奕[1] 

机构地区:[1]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9年第16期63-64,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受贿或行贿,应否数罪并罚,这实际上涉及犯罪竞合f数罪)和连续犯的认定问题。《澳门刑法典》第29条(犯罪竞合及连续犯)对犯罪竞合和连续犯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罪数系以实际实现之罪状个数,或以行为人之行为符合同一罪状之次数确定。”该条第2款规定:“数次实现同一罪状或基本上保护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状,而实行之方式本质上相同,且系在可相当减轻行为人罪过之同一外在情况诱发下实行者,仅构成一连续犯。”即《澳门刑法典》对连续犯(本来的数罪)按一罪处罚,将之排除在数罪并罚之外。

关 键 词:澳门刑法 连续犯 数罪并罚 概念 犯罪竞合 行为人 认定问题 刑法典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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