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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09年第8期63-63,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问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还可否享受原工作期间的午餐费,交通补助及各种福利?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原则上不应低于原工资标准,该标准包含各种补贴和福利。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关 键 词:《妇女权益保障法》 地方规范性文件 工资标准 产假期间 女职工 生育津贴 享受 福利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D923.8[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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