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开发区域中森林生态功能区的利益补偿机制问题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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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若祥[1] 侯晓丽[2] 

机构地区:[1]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2]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出  处:《中国发展观察》2009年第8期29-32,共4页China Development Observation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我国主体功能区区划中的限制开发区域补偿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70773026

摘  要:森林生态功能区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限制开发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性功能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新疆阿尔泰山地森林生态功能区等。上述被列为国家限制开发区域的森林生态功能区,因要确保森林生态保护功能,除了因生态效益很难货币化和市场化而受到影响外,其它相关的利益也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

关 键 词:生态功能区 森林生态 利益补偿 开发区 机制问题 “十一五”规划 生物多样性 小兴安岭 

分 类 号:F3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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