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51-54,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监护乃督察、督管和监督保护。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我保护民事权益,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学界的“监护权利说”和“监护职责说”中确认了后者.使得监护这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十分独特的功能和价值。然而,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人身监护责任的规定尚存诸多立法缺陷,致使司法活动无法可依的情况亟待改变。以下笔者试图对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作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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