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房送的阁楼未列入买卖合同条款可否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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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安成[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上海房地》2009年第8期57-57,共1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宣传资料中所称的随房奉送的“阁楼”、“阳台”等未列入买卖合同中或在产权证中未予体现,是否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买受人是否可以据此解约,本律师认为,应根据房地产买卖的交易习惯,结合双方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面积及房屋买受人之前是否明知进行综合判断。

关 键 词:买卖合同 合同条款 房地产开发商 房地产买卖 宣传资料 重大误解 合同法规 交易习惯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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