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之构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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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光[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5期84-8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证券市场的功能之一就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供需关系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对供需关系的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哳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被称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以人为的方法使证券市场上的供需力量无法发挥其自然调节的作用,而将某一证券的价格控制于某一水平.操纵者可以按照这一价格出售或买进该种证券;操纵者出售证券的价格必高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而其买进证券的价格必然低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

关 键 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 民事责任 供需关系 资本自由流动 市场操纵行为 投资资本 市场自由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7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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