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贞操权与身体权的司法认定及其请求权竞合之解决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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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升霞[1] 袁江华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2]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5期107-11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 蒋某(女)与陈某(男)均系某大学的学生。两人于2005年11月11日确立恋爱关系。谈恋爱期间,原、被告有数次到宾馆开房间的行为.但未发生性关系。2006年5月25日,陈某将蒋某带至扬州市青年搏击健身馆,欲与蒋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陈某用手指捅破蒋某的处女膜。事发当晚蒋某至公安机关报案,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侦查后以陈某涉嫌犯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关 键 词:请求权竞合 司法认定 身体权 贞操权 侵犯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 扬州市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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