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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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连成[1] 

机构地区:[1]中共天津市委党校,300191

出  处:《金色年华(下)》2009年第10期10-10,共1页Golden Times

摘  要: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自治是私法的根本价值。私法自治的含义是: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地位平等是私法主体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价值追求,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民法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执法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私法具有内在的法律行为的调整机制,具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私法具有内在的价值评价体系,保障了私法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平等。私法具有独有的制度体系,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等,有效地维护着私法主体的自治。私法具有独有的责任体系,确保私法主体能够在私法关系中有效地实行自治,保护私法主体通过自治而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因为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

关 键 词:私法自治 理论与实践 契约自由 价值评价体系 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效力 私法主体 法律行为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A84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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