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金融领域商业贿赂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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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林[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

出  处:《浙江金融》2009年第8期23-24,共2页Zhejiang Finance

基  金:江苏省法学会重大项目(SFH2007A02);江苏大学人文社科重点建设项目(JDR2006A0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SJD820003);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SJB820004)

摘  要:金融领域一般认为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以及其主管机关,而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即指涉及这些相关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行贿与受贿行为。金融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非常严重,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发达国家,由于其市场经济发展较早,认识到金融领域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也较早。因此,发达国家对金融领域商业贿赂都给予高度重视,并制定了刑事、行政、民事等一系列法律来规制这种腐败行为。

关 键 词:金融领域 商业贿赂 法律规制 发达国家 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危害性 滥用权力 市场经济发展 

分 类 号:F830.49[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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