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淮河流域水法规体系建设的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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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天奎[1] 林道和[1] 王艳[1] 

机构地区:[1]淮委水政水资源处,233001

出  处:《治淮》2009年第8期24-26,共3页

摘  要:一、淮河流域水法规体系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但大多是局限于工程建设,长期存在“重建轻管”倾向,致使水利法制建设被削弱,水法制体系无法建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水利法制建设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我国现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4部涉水法律;国务院依据水法律和根据水利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 键 词:水法规体系 淮河流域 水利法制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 水利建设 法制体系 

分 类 号:TV882.3[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F426.9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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