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示程序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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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淑芳[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7-13,共7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行政公示是我国政府行政系统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制约的法律手段之一,其对行政公开价值的实现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行政公示应当有相应的程序规则作保障。但就目前来看,行政公示程序立法在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中都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为:行政公示程序法规范不成形、行政公示程序立法权不集中、行政公示程序内容不确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内容、立法形式上对行政公示程序进行规范。包括公示主体规范、公示范畴规范、公示方式规范。我国行政公示程序立法可采用统一立法、强效力立法和行文细密立法的模式。

关 键 词:行政公示 政府行政系统 立法模式 行政法学 

分 类 号:D630.3[政治法律—政治学] F123.16[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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