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评价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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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东北之窗》2009年第17期9-9,共1页Window of the Northeast

摘  要: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这项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6章36条。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关 键 词:区域环境评价 开发利用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开发 土地利用 组织编制 城市建设 

分 类 号: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X820.3[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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