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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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09年第9期56-56,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合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 键 词:业务宣传费 税前扣除政策 广告费 部分行业 年度结转 制造 化妆品 支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1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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