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成年人公共监护与社会机构监护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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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海涛[1] 李霞[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40-46,共7页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年监护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6BFX021

摘  要:以往制度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保护停滞于家庭或亲属自治的单一理念,国家公权力没有及时适当地介入,社会没有及时地参与,监护的公法化、社会化程度较低。随着以社会为本位的福利国家的构建,国家与社会介入私法以保护弱者实现实质正义的趋势日益显著,现代监护法应逐渐强化公权力和社会对成年人监护的介入。因此,成年人监护制度必然走向社会化、公法化,而美国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与社会机构监护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公共监护制度 社会机构 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 公法化 社会化 美国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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