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的社会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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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毅[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南京210095

出  处:《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128-131,共4页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对市民社会基础的分析可以从另一个视角来理解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现代化。市民社会一般理论指出,市民社会的思想根源是保护个人自由和弘扬市场经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模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通过行政实体法已难以遏制行政权的专横与滥用,于是通过行政程序法,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沟通"互动角度定位和规范行政程序法。这样,行政程序法就能提供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遵守的程序,以防止行政恣意对市民社会的专横干预。基于我国市民社会现状的基础,构建我国行政程序法制生长的市民社会基础,需从公权与私权的界定、市民社会的内在结构建构以及理性公民文化培育三个方面入手。

关 键 词:行政程序法 市民社会 社会基础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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