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修订《统计法》看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强[1] 迟淑杰 邢旭新[1] 

机构地区:[1]山东省统计局

出  处:《山东统计》2009年第4期18-19,共2页

摘  要: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统计法》(以下简称新《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新《统计法》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与旧《统计法》相比,在统计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国家统计局还未对统计违法行为名称进行明确界定。本文拟以一孔之见对新《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作一探讨。从新《统计法》的具体规定看,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关 键 词: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 法律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C82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