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规制过程合法性之证成——以公众和专家的风险知识运用为视角  被引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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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戚建刚[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49-59,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CFX015)

摘  要: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风险规制是公众和专家运用各自所掌握的关于风险的事实和价值知识进行交涉、反思和选择的过程。公众的风险知识通过民主参与实现规制过程之合法化,专家的风险知识通过技术理性实现规制过程之合法化。在风险规制的价值目标确定方面,公众的风险知识具有优越性;而在风险规制的手段确定方面,专家的风险知识具有比较优势。就我国风险规制现状而言,由于公众的风险知识存在参与不足与过度参与的弊端,而专家的风险知识则存在理性不足与独立性不强的缺陷,因而出现了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为实现这两种风险知识的融合与统一,重塑风险规制过程的合法性,就需要通过改进参与程序与改革风险规制机构来达致。

关 键 词:风险知识 风险规制 合法性 公众 专家 知识社会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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