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脱困境:我国私募基金立法之构想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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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雪萍[1,2]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128-138,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27)

摘  要:私募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一直是空白,这使得私募基金在我国尚未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内控机制,我国私募基金长期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投资者利益难免有受损害之虞。为此,我国私募基金亟须法律的明确界定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而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可资借鉴。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之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私募基金豁免核准制度、构筑私募基金发行法律制度、设置信义义务监控机制、构建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制度,等等。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美国《1933年证券法》 证券法 私募发行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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