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用地产权结构的物权法功能与制度安排——兼论农用地物权结构在均山制集体林产权改革中的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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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红霄[1] 

机构地区:[1]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

出  处:《东南学术》2009年第5期38-43,共6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摘  要:本文从物权法解决我国农用地产权困境的功能与价值入手,对《物权法》规定的农用地物权结构进行分析,提出:物权法的对世性安排为以产权交易为主要路径的资源配置提供边界清晰、内容完备且有法律保障的初始产权状态;我国农用地物权结构是在土地公有制宪政框架内成员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以及农民个体间独立而平等的物权法安排;均山制集体林产权改革是农用地物权结构在集体林地领域的具体应用,各地政府应根据《物权法》规定与《意见》精神,切实落实集体林地家庭承包,保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实现,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农民的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

关 键 词:农用地 物权结构 集体林产权改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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