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谈自首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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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秀桐 

机构地区:[1]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9年第4期48-50,共3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结果,以期达到社会稳定目的。根据该法条规定,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构成自首的两个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

关 键 词:自首制度 司法实践 刑罚裁量制度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自动投案 《刑法》 惩罚犯罪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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