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场所财物失窃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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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融冰[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8期42-43,共2页

摘  要:针对消费者在健身场所失窃物品的情况,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应找看好个人财物,遗失后果自负"或通过提示"不对会员及客人在储物柜等处的财产损失或失窃负责"等为由,免除己方责任,不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健身场所对于消费者寄存财物应尽的义务来明确经营者在消费者财物失窃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消费者 经营者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G80-05[文化科学—运动人体科学] D922.16[文化科学—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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