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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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华柏[1] 

机构地区:[1]中国保监会法规部

出  处:《中国金融》2009年第18期48-50,共3页China Finance

摘  要: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宗旨之一。通过对各方当事人的保护,保险法为实现当事人之间的互利共赢,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提供了制度保障。新《保险法》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先例,总结我国保险审判司法经验,大量增加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较好地实现了此次修法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目的。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里再次强调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制度创新的理解与认识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保险法》 立法精神 以人为本 被保险人利益 利益保护 风险管理功能 保险活动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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