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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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天承[1] 董新凯[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2]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87-92,共6页Journ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在反垄断法领域,行业协会既是一个受制者,也是一个规制者。行业协会对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价值在于其通过自我约束防止其成员企业单独实施或利用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行业协会的职能经适当拓展可以对非成员企业的垄断行为发挥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法律赋予行业协会一些政府职能,它们对《反垄断法》的实施会起更大的推动作用。

关 键 词:行业协会 《反垄断法》 自我约束 职能拓展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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